医疗法治化,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医生来说,它意味着执业行为的规范化,人身安全的保障;
对于患者来说,它意味着可靠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它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对于医改的决策者来说,它意味着整个医疗体系更加顺畅……
在4月18日举行的首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上,这些医疗法治化进程的参与者们第一次走到了一起,用他们的知识、智慧和行动,为中国的医疗法治化草拟出了一份"独立宣言"。自此以后,医疗法治化不单单是法学里的医疗问题,或是医疗中的法律纠纷,而是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中国医疗体系的变革中拥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致辞
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作为研究医疗领域内法律实施问题的高端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创办。来自医疗行政主管单位、医疗机构、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单位以及媒体等诸多领域的专家共聚一堂,对于医疗法治的概念、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了宝贵意见。
第一部分:医疗法治化的主体
2014年中国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创历史最高纪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张进先进行主题发言
在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介绍了目前中国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比2013年下降8.7%,但仍然高达11.5万件。进入诉讼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19944件,创历史最高纪录,比2007年的1.1万件增长了81.3%。
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案件诉因包括医疗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和医疗合同纠纷,主要为医疗事故、漏诊、误诊,以及输血不合格引发的纠纷。由于举证难等原因,医疗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不到5%,95%以上的医疗纠纷都是侵权纠纷。
张进先表示,当前我国的法治医疗环境是造成纠纷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加之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的特点,医疗纠纷仍处于多发期。"中国的医疗法治环境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医患关系不尽和谐。医疗纠纷往往是以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前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致命的打击。"
法律如何规范医疗行为:16个问题需要解决
作为论坛的第一个讲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常务副主任卓泽渊在会议一开始就抛出了16个需要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
第一,需要合格的从医主体。医生的资质是关系到每个居民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第二,需要有法治规范治疗方式。
第三,用药安全问题。
第四,法律如何保障医疗科技的创新。法律如何保障医疗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专利权,又该如何限定专利时效,避免对于专利的过度保护?
第五,规范的医疗收费问题。
第六,医德问题。道德的底线应该由法律来维护,突破底线就是犯罪。
第七,法律如何保障居民充分的就医权益?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医务来满足居民就医权的需要。
第八,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九,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十,全面的就医保障。除了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医疗保障,法律还应该为医疗商业保险设立好规则。
第十一,法定的医生权益。法律应该在医疗纠纷中保障从医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有效的医疗管理。医疗管理包括医院内部的管理,更多的是政府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如果管理缺位,造成医疗市场的无序;或者管理过于死板,抑制医疗机构和从医人员的活力,都会对医疗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第十三,完备的医疗制度。医疗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从医生、就医再到药物、治疗方式、治疗权益、纠纷化解、诉讼机制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十四,严格的医疗执法。如果对于医疗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将破坏中国的医疗事业。
第十五,公正的医疗司法。司法制度是医疗纠纷的最终化解机制,也会引导医疗发展在实践领域的方向。
第十六,自觉的医疗守法。自觉遵守法律,形成行为规范,医疗环境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16个问题相互交叉,互为节点,整体构成了对于医疗法治未来的展望。就像卓泽渊在发言中提到的,"医疗是神圣的事业,美好的事业,伟大的事业,但更是一个法治的事业。"
第二部分:医疗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配套,电子病历管理漏洞成为医疗法治面临的难题
司法制度是医疗纠纷的最终化解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因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配套影响了司法统一。
首先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医疗纠纷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统一。张进先表示,中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了《侵权责任法》。但是该行政法规与该法律和《民法通则》存在不配套的问题。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上述条例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明显不一致。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对于电子病历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张进先表示,由于相关规定不够详细,法院在审理涉及电子病历的案件时存在认定事实的困难。电子病历作为一个新鲜事物,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医院对于电子病历的使用也在普及。为此,我国在2010年4月1日施行了原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其中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锁定电子病历的主体,也未规定留存方法,从而造成了适用中的困难。
第三个问题,医疗纠纷往往被等同于消费纠纷。张进先表示,这个观点在司法界、律师界和法学界都存在。但是医疗纠纷不同于消费纠纷,医疗合同也不同于消费合同。尽管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但是与消费合同的标的不同,引起纠纷的诉因也不同。(编者: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医疗合同和消费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不同,医疗纠纷不应该适用消费合同的赔偿标准。)
张进先还认为,如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大大增加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中国医疗法治化进展
调解为主 多元化机制解决医疗纠纷
张进先表示,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综合治理初见成效。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8340件,其中判决7229件,占39.42%;调解7552件,占41.8%;撤诉2878件,占15.69%。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比最大,调解和撤诉的占比加起来达到了57.49%。
另一方面,医院逐步实行了"院警制",警方在医院设立工作点,直接介入治理"医闹",打击暴力伤医犯罪行为。北京目前有58家医院实行了"院警制",对维护医疗秩序,协调医患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如何构建医患间的和谐关系,参会的专家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法制角度: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渠道化解医疗纠纷。健全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制度,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对接关系,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调机制。
完善电子病历管理,减少因锁定电子病历产生的争议。
社会保障角度: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解决化解医疗纠纷所需要的人、财、物问题,真正实现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把医疗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推进医疗责任险,实现保险业务在全国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医院角度: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严防医疗风险。
医疗纠纷以及暴力伤医事件对于社会整体道德底线的伤害不容小觑,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守住道德底线。虽然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但却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方案。不妨引用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也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会中的发言,来为本文划上句号:
"应该说法律并不是人类追求最终的目的,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为了寻求一个规范来约束自己,而是让自己生活的健康自由、幸福。但是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证明,离开法治而直接追求那些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更为根本的价值,反而事倍功半。比如放弃法治来追求发展,看似在走捷径,实际是欲速则不达。所以人类追求自由和幸福的生活,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通过法治来实现人类幸福和自由的最大化。"
链接:法官眼中的医疗纠纷中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张进先
常言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我要讲一下医疗纠纷的举证原则,这也是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处理医疗纠纷的归则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比如为病人安装心脏起搏器,装到病人体内以后导线断裂。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来讲,就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点讲一下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医疗纠纷非常特殊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把本来应该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来承担。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基于医患双方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事故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患者举证医生如何造成医疗事故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如果医方不能证明它对医疗事故没有责任,就应当认定其对医疗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主张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造成的,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等,请求免除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也负有举证责任。患者不仅要证明他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和受损的事实,而且要证明自己是因医方的医疗行为遭受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