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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5项原则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时间: 2016-07-25 阅读:423 来源: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临床用药5项原则。
  通知明确,自治区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开具处方时,医生要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应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临床用药5原则,并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此外,对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医生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药事服务和药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据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区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临床用药不规范、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治疗药品的使用管理存在疏漏,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制定该通知,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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