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医师可个人开诊所或医院
意见中提出,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资本办医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详细规划中心城市和医疗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社会资本办医的数量、类别和分布,并形成布局图向社会公布。取消社会资本办医布局选址的间距要求。
意见指出,到2020年,树立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医疗服务品牌,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全省社会资本办医床位数力争达到全省医院床位数的25%左右。
同时,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
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对已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定居大陆的台、港、澳医师,参照国民待遇,可在我省开设个体诊所,或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放宽医保准入、保障用地
意见还提出,社会资本举办5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护理院等由市、县卫计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按审批权限,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卫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无需逐级申请,需要征求下级卫计部门意见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征询。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社会资本办医,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
同时,放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准入。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及时纳入定点范围。
建立财政资金扶持社会办医机制。省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在医疗机构持续运营、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重点专科建设等,在资金分配方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此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社会办医储备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完善对口帮扶合作机制
对于社会办医的人才和技术瓶颈问题,意见提出,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具体办法,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多点执业医师的资质不再与职称挂钩,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并在人事聘用以及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要完善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对口帮扶合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