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对于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群体,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乳制品等高敏感性产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规范信息通报和发布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缉私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采取责令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利益。
监管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措辞准确。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样。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