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规定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司法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属于拐卖儿童罪严重犯罪情形。同时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8种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介绍,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关专家表示,司法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对实践中发生的医疗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卖儿童给他人的行为明确犯罪性质和处罚原则,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