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删除了原“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医师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是指自然人,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如乡村医生、接生员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由于其不具备医疗知识,显然会危害求医者的身体健康权。至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只要该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的人具备医师资格,即使该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并不因此增加了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和风险,如对诊所开办人以非法行医行为定罪,显然不符合《刑法》之“非法行医”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的修改,顺应了医改大势、顺应了医生执业自由化、顺应了医生可自由开办诊所,对医生和医疗美容行业来说,也是一大喜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