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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正式实施 天然水等称谓仍可继续使用

时间: 2016-07-21 阅读:443 来源:  人民网
  5月24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正式开始实施,矿物质水等称谓将成为历史。此外也有不少媒体提及,天然水、山泉水、蒸馏水也面临更名,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
 
  天然水、山泉水等称谓可继续使用
 
  新标准规定今后除矿泉水、纯净水之外,其他瓶装水一律归类为“其他饮用水”,但这仅是分类,而非产品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天然水、山泉水仍可继续存在,只不过归类在“其他饮用水”而已,并非要求更名为“其他饮用水”。
 
  在新的包装饮用水安全标准颁布后,国家据此修订了《饮料通则》,并于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其中在包装饮用水类别中,依旧有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等称谓。
 
  因此,除了矿物质水因为可能存在误导而确定需要更名外,天然水等是无需更名的。
 
  地方质量标准依然需要执行
 
  此外,食品标准分为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也就是同一种食品同时受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并行管理。
 
  最新实施的包装水标准属于安全标准体系,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管理着除天然矿泉水以外的包装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与此同时,地方标准也依旧有效。比如,广东省DB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浙江省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福建省DB35/T914-2009《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等,这些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中电导率、钾、钠、钙、镁等矿物质的食品质量要求,是在安全标准外对品质提出的要求。
 
  目前,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发任务,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的《包装饮用水》国家质量标准也在制定之中,预计将于今年正式颁布。
 
  届时,两套标准将对包装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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