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是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填补了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立法的空白。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制定公共卫生促进措施等,从疾病预防、环境治理、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等具体环节入手,提高全区各级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投入机制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疾病监测系统,发展体育健身、健康体检、体质测定、医疗保健旅游等健康服务和相关产业,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条例》同时规定了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措施,旨在构建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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