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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五大利好

时间: 2016-11-04 阅读:670 来源:  互联网
  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与 1994 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比,新增在职医生可以开办诊所、检验中心成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无需卫生部门审批等 5 大变化。
  虽说是征求意见稿,具体实施时间仍未确定,但依然能看出政策趋于放宽,对于有想法、有执行力的医生,是一个利好消息。
  第一大变化:新增医疗机构——检验中心等将成为独立医疗机构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将「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也列为「医疗机构」名录中,意味着医疗市场逐渐分化成熟的现状下,医学检验,病理、影像诊断,血透,医养结合等领域,将成为行业新的增长点,国家在政策层面减少了壁垒。
  第二大变化:「放开」医疗机构申请权限——在职医务人员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与 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在不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说明中,删除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这一条。
  这是对医护人员最大的鼓舞信号;这意味着即使是在职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开诊所」。
  当然,「开诊所」仍需满足一些条件,有下列问题仍然不可以: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等。
  第三大变化:建筑设计不再需要卫生审批
  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即可施工。
  第四大变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印刷权利下放至省级卫计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不再由卫计委统一印刷。
  第五大变化:医疗机构监管实现信息化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无需按机构名册、年度逐级上报。
  由四川健康网—健康客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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