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原则:主要是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区分。处方药(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由国家定价,非处方药、双跨药、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范围:
1、处方药(含西药和中成药,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
2、《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3、《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省级物价部分定价药品范围:
1、 非处方药、双跨药、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数目:
1、 处方药1561种(西药1029种,中成药532种);
2、 麻、精、计免、计生、专利药;
3、 血液制品。
省级物价部分定价药品数目:
1、 非处方药563种(西药233种,中成药330种)。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形式: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为出厂(口岸)价;
2、 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处方药)。
省级物价部分定价药品形式: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为批发价、零售价;
2、 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