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通知提出,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实验室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以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对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监督与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