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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联合: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医疗秩序

时间: 2016-07-21 阅读:635 来源:  微信
  近年来,为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现将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要求。1、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2、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二、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规定。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关注韩廷集团,看医疗圈的那些事。

  湖南省近期连续发生重大涉医案事件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下发《关于近期我省连续发生重大涉医案事件情况的通报》(湘公明电[2016]73号)(湘卫传电[2016]49号)强调,要深化警医联动机制,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相互配合,在三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驻院警务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驻院民警,及时掌握涉医违法犯罪苗头动向,及时制止和处置涉医现行违法犯罪。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延伸阅读

  湖南省公安厅下发的《湖南省公安机关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处置医闹事件的意见》(湘公发[2014]75号)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明确三条工作底线,即做到"三个决不允许":一是决不允许接出警不及时。二是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暴力伤医违法犯罪。三是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严重"医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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