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基本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首次规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医闹”“医托”将受处罚
医改进入了“深水区”,下一步怎么走?在深圳,因为有着特区立法的优势,可以用法治力量为医改保驾护航。
8月25日,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这部特区法规首次规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意味着“医闹”“医托”不能再嚣张了;二三级医院可限制接诊,意味着患者挂号不能太任性了,以后看个普通的发烧感冒也要去大医院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8月31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题沙龙在深圳图书馆举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医学界、律师、媒体等人士展开讨论。
限制接诊导致看病更难?
专家:有多项配套措施
不管大病小病,患者都愿意挤到大医院,这导致基层医疗资源闲置而大医院人满为患,“冰火两重天”。
“目前深圳医改的方向是要加强分级诊疗,将把大部分病人放到社康,条例提出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门诊量,这与深圳医改方向是一致的。”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常巨平说。
《条例》规定,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生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以保障患者的就诊时间。门诊医生接诊量的指导标准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医闹”“医托”要当心了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增多,扰乱医院秩序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利于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与患者正常的就医权利。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在保障力度上有所欠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
以往,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
医院6小时内应提供
在保障医生执业权利的同时,《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6小时内提供。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走入司法程序,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也必须公开所有病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公开呢?” 不公开只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因此《条例》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
据介绍,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可以做到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了。“那么深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可以做到。”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医生观点
分级诊疗能让大医院医生更好地做科研教学
之前,患者张女士在大医院就有过排队两小时,看病三分钟的经历,这让她很沮丧。“如果在家门口的社康就能看好病,我肯定不愿意跑那么远到大医院去。”张女士说。
昨天在主题沙龙上,北大深圳医院医务科刘天钊医生也表示,北大深圳医院2015年的门诊量是296万,2016年这个数字会预计上升到300万。300万的概念相当于医院每天的接诊量在9000人左右,每一个患者可能只能够分配到五到六分钟的就诊时间。
“大医院实行了分级诊疗和限号后,我们能够把医生的力量更多地从门诊回归到病房,回归到住院病人,回归到科研教学。”刘天钊说,这样对进修医生、规培医生进行更好的教学,未来称为一二级医院的中坚力量,这样分级诊疗会越做越好。
专家解读
二三级医院限制转诊非强制性规定
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解释,并不是所有的二三级医院都必须限制接诊。这是一个授权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将来推行二三级医院实施限制接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可是,还有一部分市民会担心,大医院限号后,会不会看病更难?
对此,陆钰萍指出,这就要求相关配套措施要跟上,一是加强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医疗设施、药物与人员的配置,让社康中心“接得住”;二是健全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通过经济杠杆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条例》对此均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此外,《条例》还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后,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并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就为“家庭医生”模式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条例》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办医。通过以上多项举措,可以合理地分流病人。
条例亮点
《条例》规定,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