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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展海米等水产干制品专项检查

时间: 2016-08-30 阅读:555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今年上半年,部分沿海省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海米(虾米、虾皮)等水产干制品中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等)、亚硫酸盐和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以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就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海米专项抽检及后续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总局于今年6月-7月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3个省(市、区),开展了海米等水产干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共检验样品426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83批次。
  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海米等水产干制品专项检查。据统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检查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3.72万人次,检查海米等水产干制品交易集中市场、批发市场2605家次,检查食品经营者8.64万户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951份,立案74件,查扣不合格海米等水产干制品1175.05公斤。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期间,还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抽检1931批次。
  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以商场、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海米等水产干制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海米等水产干制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情况。对购进、销售无合法来源、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水产干制品的,立即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依法查处。二是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方面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海米等水产干制品经营户进行集中清查;另一方面重点督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多次发生销售问题食品、拒不执行索证索票、未建立台帐记录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坚决清退出市场。三是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涉及不合格海米产品批次的相关省份,及时对生产经营者进行了现场调查处理,下架、封存不合格海米等,责令不合格海米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查问题发生原因,依法查处。并根据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不合格海米生产经营者的后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同时,有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有力措施,规范海米等水产干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山东省针对虾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督促全省虾米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通告》的有关规定,并要求虾米(海米)小作坊销售产品全部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专用票据》;辽宁省将水产及其制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纳入第一批规范化制度化监管范围,通过辽宁省生产经营小作坊监管系统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明》的方式,掌握全省水产及其制品小作坊底数、经营种类和基本条件状况,建立一户一档,对不符合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的,禁止生产销售。截止目前,该省已规范水产及其制品生产经营小作坊36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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