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把关不严的第三方平台将受到相应处罚,《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焦点一: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在借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谞表示,《办法》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陈谞说,“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陈谞表示,“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办法》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针对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焦点二:明确责任约谈情形 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陈谞表示,《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
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焦点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法 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崔恩学表示,《办法》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焦点四:强化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细化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者备案、保障网络视频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提供平台等义务。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焦点五:明确违法行为管辖 网络食品监管需社会共治
《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崔恩学表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也需要全社会共治,作为执法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无论是跨地区监管,还是实际的监管工作,不会出现监管的空白。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办法》还规定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