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提出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全市医疗卫生建设规划,把福州新区作为社会办医重点区域,优先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福州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福州市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底,福州市共有民营医院60家,床位2600张,占全市医院(不含省属)总床位的12.8%。《意见》指出,优先支持举办康复、老年病、精神、妇幼儿童、护理院(站)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和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型医疗集团和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设立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鼓励利用空置商品房办医,在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和福州市医疗卫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属于整体购买商品房用于医疗卫生用途的,由卫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规划、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可按其购买的商品房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
财政部门将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并且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均可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社会资本办医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新增床位的市财政按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
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民营医院的人才梯队建设。鼓励台港澳地区医师来榕执业,允许其在榕参加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鼓励医疗机构予以聘任。允许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民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与渠道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