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中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2.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通知出台前,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报销比例是77%。
通知明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两种按不同费率缴费的参保人员,各分4个不同级别,按不同比例报销。最高支付比例90%。
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
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4.缴费方式
情况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以住院统筹方式),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或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无须再另行缴费。
情况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5.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